十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609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64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1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0日
附件: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