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中华民国曾经公布《最低工资法》,其中关于最低工资率的规定,对于劳工而言相对有利。例如该法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率的标准,“成年工以维持其本身及足以供给无工作能力亲属二人之必要生活为准”。但事实上,由于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等因素,最低工资法一直没有实施。
中国大陆现时推行最低工资制度始于2003年。2003年12月30日,中国通过《最低工资规定》,并在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内地各省及省内各市都有不同之最低工资标准,再举更详细的事例是:湖北武汉市永幸管业的最低工资由原本每月人民币1200元调升至人民币1440元(含福利,不含绩效和加班费)。浙江省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宁波市区和温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从8月1日起由1470元上调至1650元。此外,部分地区另外也加入了规定时薪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