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和学习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二、关于套改工资的职务、任职年限问题
套改工资的现任职务,均以2006年6月30日本人所任的职务为准。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调动工作(调整岗位)人员。现任职务与调动(调整,下同)前职务级别相同的,调动前后担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调动前职务级别的,调动前任高职的时间,可以与任低职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调动前任专业技术职务,现任职务为正科级或副科级的,可将调动前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正科级或副科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此规定只限于这次套改工资时使用,下同);现任职务为副县处级的,可将调动前聘任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副县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县处级的,可将调动前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正县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其中,调动后按规定实行试用期的,其试用期应计算为任职年限。
原工人录用为公务员后,其任职年限从任免机关确定职务的当年起开始计算。
(二)原重庆市“三市九县”主办科员及以上人员。原重庆市“三市九县”(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巴县、江北县、长寿县、綦江县、璧山县、荣昌县、铜梁县、大足县、潼南县)主办科员及以上人员1993年工改时套改式职务补贴的职务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
(三)军队转业干部。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业的原在军队既担任了行政职务又明确了技术等级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队职务按照转业移交时的职务为准。
(四)内调人员。西藏和四川省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含米易、盐边、马边、峨边县、金口河区)等地1993年以来的内调干部中,其现任职务低于内调时职务(不含内调后受处分降低职务或内调安置工作后不服从调动而低安排职务)的,按内调时的职务套改工资,任职年限按内调时职务的任命通知时间起计算。
(五)落实政策人员。现任职务与受错处理前担任同级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与落实政策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受错处理前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六)学习人员。工作人员由组织保送或组织批准考入(进入)大、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不含按规定安排的在职培训人员)毕业(结业)后,其现任职务与入学前的职务同级的,可将入学前与毕业(结业)工作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入学前职务的,可将入学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