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包括被聘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所在单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劳动报酬,即使在试用期和见习期也不例外。对于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向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千山晚报刘晓峰(新浪)
鞍山多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年份城区 海城台安岫岩
1995200元175元160元
1998220元190元170元
2000290元250元230元
2005400元380元 350元
2006500元460元 420元
2007580元540元500元
2010750元650元650元
2011900元780元 780元
20131050元900元 900元
2016 1320元1200元 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