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确定,从明年1月1日起,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3元。
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涨270元
2016年1月1日起,辽宁省将执行第九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达17.7%。考虑到全省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差距的因素,将分档由原来的三档改为四档。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9.8元调整为13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8.6元调整为10.8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先后调整九次
据了解,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收入有很大作用。我市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此次已经是第9次调整。上次调整是在2013年7月1日。
见习期工资不得低于“标准”
据介绍,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我市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