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同工同酬7月1日实施最新消息(3)

工资改革2018-06-24三水老师

A:《修正案》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Q6,劳务派遣要求同工同酬究竟如何体现?

A:《修正案》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里所谓的"同酬"并非是指数额上的绝对等同,而是要求在企业的薪酬福利制度方案中,不能通过区分员工的身份而适用不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差异化分配现状。

Q7,已签劳务派遣协议如何处理?

A:《修正案》公布前(2012年12月28日)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不受《修正案》中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要求的限制。《修正案》公布后(2012年12月28日)至正式施行前(2013年7月1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须符合新法关于适用范围、用工比例等的要求。《修正案》实施后就自然不用说了,要严格依法执行。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都必须执行。也就是说,尽管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于新法公布前,在继续履行期内,如果相关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也必须自7月1日起进行调整。

Q8,违法派遣如何处理?

A:《修正案》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9,劳务派遣公司将遭受何种挑战?

A:《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公布,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就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行政许可的申请及审批、未取得许可经营派遣业务以及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修正案》为派遣单位取得行政许可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即派遣单位须在2014年7月1日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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