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工同酬中的“酬”是指工资吗?如果不是,它指什么?在探讨同酬的过程中,福利问题一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什么是“福利”?
侯玲玲指出,同酬中的“酬”一般应包括劳动法上工资及福利,这些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交换的价格。但劳动法上工资为债权,具有强制给付性质,福利属于自愿给付。同酬的“酬”应该包括工资和福利。但我国劳动合同法及部门规章所界定的酬,仅限于劳动报酬。
徐增鹏表示,按照上述工资的定义,福利待遇不包括在工资中。而同工不同酬,除了工资待遇的差别以外,还包括福利待遇的不同。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曾明确表示,劳务派遣职工同工同酬权利不包括福利和社保。
三问:实现相同工作相同待遇的难点是什么?
资料:《宪法》第48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有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7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第9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1、实现“同样工作同等待遇”或者说广义上的同工同酬难点在哪?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侯玲玲表示,实务中,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她的学生对网上公开的劳务派遣工主张同工同酬判例进行统计共170例,不支持的159例,主要理由是作为原告的劳动者无法证明同工。实践中实现同工同酬,重要难点之一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归纳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未获支持的判例,都是因为未能举证。
而实际上,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针对主张同工同酬权益的案件,用人单位对于同工同酬证据取得更便利,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时应承担不利后果。当然,这并不是说劳动者就没有举证义务。
徐增鹏表示,上述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同工同酬,主要是为了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要求在同一单位,劳动报酬的分配,不能因为性别、身份、种族、性取向等不同;不能对在同样的劳动条件下,提供了相同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劳动者,采取不同的工资分配方法。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9条关于福利的规定是对同工同酬含义的拓展吗?
徐增鹏指出,该规定,并非对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关于“劳务派遣职工同工同酬权利不包括福利和社保”的否定。“与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针对被派遣劳动者这一群体自身的福利而言的,不牵涉到和正式工的福利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