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市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跨险种转移接续医保关系时,由居民医保转为单位职工医保的,其用人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由居民医保转为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从第13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五、本通知所称的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内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六、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是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连续参保、接续关系及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市社会保险局要尽快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制定相关的业务工作流程;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业务模块。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参保信息的清查核对,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切实做好有关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认定和待遇接续工作,确保此项政策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