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上涨情况:辽宁最低工资标准将达1800 年均增长13%(3)

工资改革2018-11-22李一老师

  显然,公益性岗位、见习大学生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得较为顺利。但个别个体老板,对于最低工资往往存在着误解,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市民韦先生,4年前就在某物业小区上班,在他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物业公司承诺给他的工资是1000元/月。这些年从没有调整过。

  但实际上从2016年7月起,沈阳最低工资标准就达到1100元/月。如今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到了1300元/月。

  韦先生向公司经理反映了这一情况,他认为他的月工资至少应该达到1300元了。但是经理给他的答复是:韦先生每个月都有300多元的加班工资,1000元的月工资加上这些加班工资,就已经将近最低工资标准。

  听到这个答复,韦先生非常疑惑,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也包括加班工资吗?

  据劳动监察部门介绍,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工资标准,都是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时应当得到的工资。而加班工资,是由于劳动者比平时付出了额外的特别劳动所应当得到的,不应当包括在正常工资范围内。所以,即使韦先生每个月的总收入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扣除加班工资后仍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物业公司仍属于违反了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向这家物业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韦先生的最低工资也得到了补偿。

哪些薪酬不列入最低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据劳动仲裁部门介绍:“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延长超时3小时,每月延长不得超过36小时。”

教你看出其他工资构成猫腻

A 试用期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说明,从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一天起,无论试用期还是正式期,员工应当获取的劳动报酬都必须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员工有权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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