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时间(即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不一致,其基本养老金该从什么时间起享受?
从2007年9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核定时间不同于批准时间,为方便大家理解,这里举两个例子:
例如,某企业××职工8月到达退休年龄,由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当年11月才补缴足,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社会保险机构实际应从9月(8月的次月)起发放(补发)养老金。
又如,某高级工程师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在其63周岁时才“退休”,这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就以相关组织部门批准的其退休的时间为准。
9、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是否一定要一次性退保?
现在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情况另有规定,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书面申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在2006年7月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保手续的人员,均可按照此规定选择是否延续缴费。
10、过渡期养老金新计法办法是否考虑高级职称人员的增发数?
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新计发办法是一种义务与权力更加紧密挂钩的办法,即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多少和退休年龄来确定养老金,并不涉及职称,一般来说,高级职称人员工作期间缴费基数普遍高于一般人员,那么在养老金中也会有体现。
11、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已达到15年,现未到达退休年龄,是否可以不缴费?
只要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从事劳动且有劳动报酬的,不论是否已缴满十年,都应继续缴费。对失业期间无缴费能力的,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