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国家应当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特殊保护。国家对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了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第4款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都可以免费获得教科书、获得寄宿生活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7.第33条解读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3条是关于按比例就业制度的规定。为了保障《残疾人保障法》劳动就业权规定的落实,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残疾人就业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残疾人在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就业,一般称为“残疾人集中就业”;第二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般称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第三种是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一般称为“残疾人个体就业”。
按比例就业制度是国家针对残疾人采取的特殊就业保护政策。其核心内容包括:第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都负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第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与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第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依法缴纳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中虽然规定了国家实行按比例就业制度,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但是该条例再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在各地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或残疾人保障条例中,大都规定了1.5%的比例,但是也有几个省份提高了比例,最高的是新疆提高到2%,辽宁、北京提高到1.7%,福建、四川、吉林提高到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