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47条解读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47条是关于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补偿性等特点。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针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第二种是针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第三种是针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针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主要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针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或类似制度主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残疾人保障法》第47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对于残疾人职工,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二是由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目前采取自愿参加的性质,所以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家庭都应当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三是对于残疾人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国家应当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目前,国家对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优惠措施有:
一是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是200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