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贪腐谋私的问题。重点整治: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受金钱、财物,与建筑商、供货商等相互勾结、吃“回扣”,谋取私利。②虚报冒领国家惠教资金补贴,截留、克扣各种补贴款项,侵占国家、集体利益。③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购建中违反程序,贪占挪用挥霍,谋取私利。④滥用权力,坐收坐支,贪污、私分、违规使用公款等问题。
4.执法不公的问题。重点整治:①业务素质不高,依法履职不认真、有偏差,导致群众利益受损。②执法动机不纯,搞报复性执法、随意性执法,以罚代管,乱用行政处罚裁量权。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④执法程序不规范,容许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⑤执法监管中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跑风漏气等问题。
二、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善为的产生原因
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善为现象虽然类型很多,但其原因却基本可以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从主观原因来讲:一是为攫取利益。一些干部存在唯利是图的心态,没有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把手中权力看成是谋取私利的工具,或为钱、或为名、或为人情,导致出现一些乱作为的情况。二是为贪图安逸。有的干部认为现在作风建设抓得严了,以往的一些隐性福利没了,加上工资又不高,宁愿不做事、少做事,有的干部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习惯“守摊子”,把对自己的要求仅仅划定在“不违纪、不越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在一些年纪较大的干部中较为明显,不愿再吃苦受累,容易出现不作为的思想。三是受能力所限。部分干部能力水平欠缺,没有干事创业、主动履行职责的过硬本领,导致工作上力不从心。一些年龄较大的同志因知识水平、年龄等问题的影响,加上长期在最基层工作,接受新事物、新理念和掌握新技能的能力较差;一些年轻干部虽然文化水平较高但没有与岗位需要相匹配的知识结构,同时缺乏工作历练。四是因心理失衡。虽然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但基层干部收入仍然不高,有的干部看到别人换了房子、买了车子,心理上或多或少会有一些“不平衡”,加之新常态下对干部作风要求的愈加严格,旧的利益格局已经打破,新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干部心理上一下子转变不过来,从主观上导致乱作为、不作为、不善为现象的发生。
从客观原因来讲:一是社会舆论偏位。有的干部受到社会舆论对党员干部群体长期负面评价的影响,认为无论做什么,群众都不认可,为民服务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担心“做多错多”。价值观的多元化也造成基层干部本身的“不自信”,基层干部属于收入偏低的群体,而社会观念又过度的将人的成功标准“物质化”,导致部分干部工作没有“成就感”,积极性不高。二是制度存在短板。我们的党纪条规对干部不能做什么讲得多、讲得细、可操作性、可衡量性强,但对于干部平时应该如何行使权力、如何履行责任、所做工作如何评价等,却尚欠细致、具体。而且现阶段对于不作为、不善为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制度界定,以我们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多行为虽然容易发现,但不易取证、不好立案,最后只能给个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震慑力不强。三是权力责任不对等。很多单位、岗位都存在权责不对等问题,比如基层的权力大多集中在政府行政部门,而与群众打交道最多的又是乡镇干部,有时比如群众越级上访之类的问题,政府主责部门若是责任履行不到位,就要压到所在地乡镇干部身上,导致干部有疲倦感、厌烦感。有的单位职责不清,比如政府部门未改革前,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食药、工商、食安等部门就常出现工作推诿的现象,还有的单位对干部的管理不严,甚至干部都不明白自己的职责,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守摊子”情况普遍。四是管理机制不活。激励引导干部主动作为的手段措施十分缺乏,存在着“唯票取人”的倾向,部分敢担当、有冲劲却不一定得高票的同志难以获得更多的提拔重用机会。乡镇和科局、科局和科局之间干部交流基本停滞,“末位淘汰”退出机制难以启动。有的干部在一个岗位一呆就是十几年,没有在多个岗位锻炼的机遇,能力难以提升,加上现在治理“三超两乱”的大形势,干部缺乏流动空间,积极性不高。五是问责力度偏软。对于干部乱作为问题,除了涉及经济问题或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外,按照现有的制度条例,对其问责力度一般都不大,较难达到问责、纠错的目的。对于干部不作为、不善为的问题,尤其是对普通工作人员,也一直没有很好的衡量和问责办法,加上有的单位对干部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无形中也纵容了一部分干部的骄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