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被经办机构停止工伤定点服务资格的,从工伤定点服务资格停止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向经办机构重新提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服务质量年度考评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经办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和管理标准等的监督检查。对考评不合格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视情况依法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省、市康复医疗机构并愿意成为我市协议管理机构的,可按规定直接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之外还须分别提供广东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评审的合格意见,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专家组评估合格的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