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全文

工伤保险2018-06-22李一老师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近日联合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

《办法》前期经江门市法制局审查。江门市法制局认真研究并提出多条审查意见,保证了《办法》的合法、规范。

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含下辖三区四市)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档次。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档次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市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核定各用人单位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1)。

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4%、1.5%。

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以注册登记材料记载的最高风险行业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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