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条例》实施前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立即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金金额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定期抚恤金)金额为标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随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伤残津贴(定期抚恤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不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工伤保险2018-08-19才子老师
第二十一条 《条例》实施前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立即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金金额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定期抚恤金)金额为标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随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伤残津贴(定期抚恤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不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