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具体办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管理。具体统筹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预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编制。
设区的市、县(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完毕后,应当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汇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汇总设区的市、县(市)上报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基础上,会同财政、地税和国税部门编制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执行考核和基金收支调剂平衡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信息。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费征收部门和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 工伤保险纳入对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征缴考核情况,适当安排考核奖励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