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任何明确规定,当地劳动部门对此也没有确切答案,并坦言尚未先例。根据律师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何女士唯一可能引用的条款是该 条例的第36条,即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待遇。虽然何女士需要对面部伤疤进行美容处理,但这并不属于工伤复发 的范围,它只是工伤的治疗完毕后所留的后果;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何女士在离职时还可以从xx公司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对该补助金金额均无疑义),而该补助金本身就已经暗含了补偿后续治疗费用的意思,因此xx公司无需就何女士离职后的后续治疗费用另外作出补偿。
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分析,律师向xx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1)何女士关于病假期间工伤待遇标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xx公司依法应当予以补足,但按照工伤 待遇标准进行补差的期间应当为停工留薪期,而非何女士所主张的病假期间;为确定何女士的具体停工留薪期期限,xx公司应当要求何女士提供所有的诊断证明, 特别是关于医生建议何女士休息的时间的材料;
(2)xx公司应当按照何女士第一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与其合同工资之间的差额向何女士作出10个月补偿,以补偿其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损失;
(3)xx公司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承担何女士离职后的后续治疗费用,但仍可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础上,提供其他相应人道帮助;
(4)鉴于上述费用的计算较为复杂,建议xx公司要求何女士对上述费用作出精确计算并列明依据,然后交xx公司查证。
最终,xx公司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与解决方案,经过与何女士协商,何女士也做出了让步,最终达成了双方都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