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为了确定a女的停工留薪期,律师向当地劳动部门做了相应了解,得出的结论是,何女士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在1个月左右,因为其伤口经治疗后1个月内完全可以愈 合,并开始工作。另据向xx公司了解,何女士并未就其停工留薪期的延期问题向公司提出过任何书面申请,因此其1个月左右的停工留薪期也不存在延长的问题。 因此,虽然xx公司负有义务补足何女士1个月左右的停工留薪期的差额,但没有义务补足其一年病假期的差额,因为其所享有的一年病假是xx公司对其进行的特 殊人道待遇,xx公司完全有理由按照病假待遇向其支付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取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规定, 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在职工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其中八级伤残职工所享受的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何女士意见,此处所指的工资应当是其遭 受工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不应当是其合同工资,xx公司只按其合同工资而未按其实际工资向工伤保险基金交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其补足差额。此处的本人 工资是指职工遭受工伤前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时所登记的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如果某职工首次在某单位工作,则该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其在该单位工作的第一 个月的月工资收入;如果该职工第二年为该单位工作,则该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所谓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与上述对工资福利待遇的解 释相同。
由此可见,何女士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并不合理,因为其在20xx年6月份遭受工伤时才刚刚在xx公司工作了三个月,xx公 司应当按照其第一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不是按照其遭受工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两者数额相差不大,但有本质区别。另外, 虽然xx公司可以在何女士工作满一年时,按照何女士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其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基数,但由于何女士遭受工伤是在工伤基金缴费基数 调整以前,因此也只能按照遭受工伤前登记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不是按照何女士工作满一年后的调整缴费基数领取。
后续治疗是否应当由单位继续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