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每年3000元/人。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一次性待遇基础上再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供养亲属范围按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农民工或供养亲属,若选择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金额。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以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及首次伤残鉴定等级核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经核实,以瞒报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又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受伤害农民工或亲属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