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江西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为本人缴费工资的0.5%。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局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伙食费及入院前住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每天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在标准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标准每天为本人缴费工资的0.75%;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按乘坐普通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标准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及其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市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协议医疗机构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八条 人社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所需医药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局办理结算手续。今后如直接结算办法实施,则社保局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