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工伤保险2018-06-30王新老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

(一)工伤保险参保。严格落实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安监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林业部门核发或年审换发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前置条件的规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前置条件的规定。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施工、矿山等企业可以按照项目、产量参加工伤保险,优先办理参保手续。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的重点,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工伤认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没有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可采取简便快捷的认定程序,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30日内提交有效证明材料,非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工伤认定调查应当配备必要的摄影、录音、录像等专业器材。

(三)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大力推行网上申报、专家鉴定制度。严格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对卧床不起等行动不便的伤病职工,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物价变动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各地应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发放工作。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各地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政策文件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医疗康复。加快建立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网络监控平台,将工伤职工和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的就医诊疗行为纳入网上监控系统,加强对协议机构的管理和工伤医疗康复费的监控。积极推行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网上结算,探索对部分单病种实行定额付费的方式,有效控制工伤医疗康复费用不合理支出,防止过度医疗康复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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