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统筹地区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应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本地区范围的统收统支管理,为今后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奠定基础。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设立工伤保险市级储备金,按时上解省级储备金,进一步提高基金可持续运行能力。
四、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机制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工作,在保证基金收支.悠体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合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结存、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目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拟订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今后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完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地税部门按照《通知》重新确定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拟订具体的参保单位费率浮动执行方案,定期对参保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浮动管理。
各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统收统支管理,按规定设立和划拨工伤保险储备金。
各市地税部门要做好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应调整,按职责分工做好工伤保险参保和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
五、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情况报备制度
建立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每年1月底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将本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报送省有关主管部门,包括相应的统计数据和简要的分析说明。
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将按月调度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并适时开展督查指导,确保如期完成目标。首次报送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前。
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