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范围?
这次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云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劳动力资源分布以及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因此,这次费率调整已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政策调整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要求地方根据上一年基金收入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将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基金存量在合理区间的地区,不进行费率调整。调整后将会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保持基金收支平衡,促进良性运行。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正常规模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浮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到2014年末,昭通市、楚雄州、文山州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左右待遇支付额度,需要对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玉溪市、红河州、省本级累计结余在12个月左右待遇支付额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昆明市、曲靖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丽江市、怒江州、迪庆州、临沧市11个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8个月待遇支付额度,需要下调基准费率。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到2014年末,全省16个州市加省本级共17个统筹地区中,怒江州、迪庆州、曲靖市、玉溪市、昭通市、红河州、丽江市、保山市、楚雄州、西双版纳州等10余个统筹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度且费率超过0.5%,应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0.1-0.5个百分点。另外,省本级2011年至2014年费率已从0.8%降低到0.4%,2016年报省政府同意后,至2017连续三年继续执行0.4%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