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

工伤保险2018-08-08李一老师

四、缴费费率

11.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缴费标准为:市政工程为项目总造价的0.06%;房屋建筑工程为项目总造价的0.15%;拆除工程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缴工伤保险费。

12.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考核情况,提出费率调整意见,按照建筑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参保期限

13.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期满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动终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保险期限相应延长。

14.建设工程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的部分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追加预算后工程期限延长的,工伤保险参保期限相应延长。

15、已为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六、参保人员管理

16.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应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工程项目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建立务工人员作业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场和离场时间)、工资表等用工台账。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离岗后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新增、减少人员名单及参保花名册。

17.因临时增加(减少)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但未能及时报送增(减)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减少)调用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内向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临时调用的相关资料,由市、县(市、区)市人社部门会同城建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七、工伤认定

18.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其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内向当地人社部门、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9.务工人员在遭受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作为申请人,在务工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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