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工伤赔偿标准(2)

工伤保险2018-08-19王华老师

以被侵权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死亡案件交通费,仅限于死者直系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未能提供正式票据但确有交通费产生的,原则上在1000元以内酌情主张。

伙食补助费

仅限于被侵权人住院期间产生。认可目前重庆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32元/天标准。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提高,此项费用相应提高。

抚养费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同时需注意相关问题。

残疾赔偿金

参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2%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住宿费

根据处理死亡事故的被侵权人外地直系亲属发生的必要住宿费用计算。住宿费应有正规票据,住宿时间、地点应当与处理事故密切关联。无法提供票据的,区别对待:死亡人员亲属在1000元以内酌情认定,受伤人员亲属在500元以内酌情认定。

丧葬费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案发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停尸费、运尸费、冷冻尸体、尸检、整容费等费用应一并含在法定丧葬费限额内,不应当单独计算。此类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营养费

根据被侵权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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