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3236元。
二、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5156元。
三、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41元。
四、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744元。
五、2013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97元。
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38720元。
2016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为: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