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手续由用工单位持工伤认定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说明及用工登记材料等到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十四、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注销后工伤人员待遇如何处理?
为了确保工伤人员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使权益受到影响,《通知》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其相关的待遇问题作了进一步分类处理:
一是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足15年的,补足至15年。
二是伤残5级及其以下的工伤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实施办法》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十五、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地养老待遇的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可否列入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范围?如何享受待遇?
考虑到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地养老待遇水平相对比较低,从充分保障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权益的角度出发,《通知》明确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地养老待遇的,可以列入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其享受的上述待遇水平低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