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最新解读(2)

工伤保险2018-06-22王新老师

原《规定》规定工伤保险的三类行业差别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和2.0%,并对企业缴费费率的浮动档次作了详细规定。考虑到相关的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确定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新《规定》统一授权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七条)。

四、进一步规范工伤事故预防费的编制程序和支出范围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工伤事故预防费的管理和使用,新《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预防费的编制程序,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编制工伤事故预防年度预算计划,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其支出范围包括:对职工进行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教育费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事故预防和培训费用;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材料图册汇编费用;开展工伤事故预防政策研究费用四个方面(第十条)。

五、细化市区两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方面的职责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新《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便民的原则,对市区两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其中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三类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由区级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其余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第十一条)。同时,还规定了对四种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包括: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未在本市登记、备案,且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属《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二条)。

六、进一步强化明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

新《规定》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作了相应的强化,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确认停工留薪期及其延长(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二是确认停工留薪期满后是否需要继续治疗(第十四条第三款);三是确认是否需要康复治疗(第十五条第一款);四是制定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标准,为康复评价提供依据(第十五条第二款);五是确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是否需要护理以及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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