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险管理体制不同。
工伤保险是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