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内涵为:
(1)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 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职工在此期间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规定》指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明确上下班途中包括:
(1)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