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成功判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辜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匡某某。
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江津区医保中心)因匡某某诉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行初字第000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16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津区医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辜某、杜某,被上诉人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匡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起到重庆远润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双福工业园区巴福东风小康三号车间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参加工伤保险。5月10日上午6点30分左右,匡某某上班支模时,不慎从钢管架上坠落受伤,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血气胸、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左侧肩锁关节脱位、侧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匡某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津人社险伤认字(2015)132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匡某某2016年5月10日受伤属因工受伤。2016年12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津人社鉴(2015)782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无护理依赖。2016年3月22日,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渝劳再鉴字(2015)05894号《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捌级,无护理依赖。2016年8月8日,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渝津劳仲案字(2015)第4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被申请人重庆远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匡某某工伤捌级待遇153676.80元。二、申请人二次取内固定手术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按规定予以报销。三、上述待遇支付和义务履行完毕,双方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同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重庆远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7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匡某某与原告重庆远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12日解除。二、重庆远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匡某某各项费用合计201542.38元。重庆远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匡某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5)津法民执字第8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7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6年6月21日,匡某某向江津区医保中心递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