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工伤人员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应主动向协议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工伤保险医疗手册、用人单位介绍信等。
第十八条 协议医疗机构接诊工伤复发病人时,对有入院指征的,应告知其填写《长沙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申请表》,经职工本人或家属申请,由接诊医师和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医疗机构医保科核准后办理入院,其中出院后28天内因伤情变化需办理再次入院的,应严格把握入院指征并报经办机构审批。
工伤复发需门诊治疗或家庭病床治疗的,按照《长沙市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部分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其中因工伤住院的工伤人员需待相应的门诊医疗等待期结束后方可继续享受工伤门诊医疗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中具有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按照《关于开展工伤职工长期康复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协议医疗机构接诊新发工伤人员,接诊医师初步判别属于工伤的,应指导受伤人员或用人单位到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待定工伤医疗管理。
第二十条 协议医疗机构在救治新发工伤人员过程中,应对工伤人员及时进行早期康复介入。伤情相对稳定后,经评定具有康复价值需系统康复治疗的,应及时办理转协议康复机构手续,如工伤人员或用人单位无理拒绝接受工伤康复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伤人员因病情需要须转院治疗的,原则上应转往上级协议医疗机构,上级协议医疗机构需及时提供会诊等支持,因统筹地区内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限制等原因需到统筹地区外医院治疗的,须指定医院提出转院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外就医期间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伤人员在外地长期居住需要治疗工伤的,应选择一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但不享受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
异地安置人员工伤复发需要门诊治疗的,按《长沙市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部分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办理,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填写《长沙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凭协议医疗机构的配置意见,填写《长沙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经办机构指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或更换的,应当由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证明,按照先维修后更换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