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人员收治入院,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治疗、用药的适应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因伤情严重需住监护病房者,须严格掌握适应指征,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
第二十六条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用药,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出院带药或门诊开药量,急诊治疗不得超过7天量,需要长期治疗的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前,暂参照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以后,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用药管理,严禁出现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