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支持双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存在: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成为现阶段以及将来一定时期内处理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包括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赔偿的唯一法律依据。该解释中规定了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就是允许,就是授权。
该依据是部门规章,而省级的实施细则属于省级政府规章效力大小决定如何适用。根据《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如果相关案件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有权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双份赔偿。
4、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该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这两个法律中,可以看出工伤人员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上述《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双重赔偿虽然与本文所讲的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双重赔偿在内涵与外延上均有所区别,但从立法的发展观上看,则体现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可双重赔偿的立法意图。
5、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有:⑴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⑵、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⑶、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⑷、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