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地点未必只在单位内部
张某是一家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16年1月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30分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其后他仍随部分同事到ktv去唱歌,不久离开。后来张某感觉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张某后被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唱歌,其间并无不适。即便他摔伤了,也是因为他大量饮酒所致。公司辩称,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需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因此,公司认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
【分析】
张某作为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所以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公司员工杨某和赵某陈述了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区人社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因此,张某的伤属于工伤。
三、工作原因是重要考量
陈某系某酒店冷菜间厨工,工作职责是配合厨师进行领料和餐盘端递,常规工作的活动范围是厨房冷菜间。
2016年 7月 29日晚 7点左右,陈某离开冷菜间,独自一人前往厨房办公室,后被发现从该办公室窗户坠楼身亡。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后,出具了排除他杀的结论。酒店员工的证词证实,事发前厨师长不在厨房办公室,也未找过陈某,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显示陈某接受过其他领导指示离开冷菜间前往厨房办公室或其他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事后,陈某丈夫朱某要求酒店方面为陈某申请工伤,酒店认为陈某不是工作原因导致坠楼,不同意申请工伤。朱某遂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陈某坠楼事故虽然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但事发地点不是陈某日常的工作岗位,也可以排除因工作原因导致坠楼身亡,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朱某不服,向区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