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
伤残补助金:3130.8元/月×18个月=56354.4元
就业补助金:3130.8元/月×50个月=156540元
医疗补助金:3130.8元/月×10个月=31308元
合计:244202.4元
注:适用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工伤。
以上标准是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2015社会保险年度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以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和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该通知载明,深圳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18元)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的规定作出。工伤职工月工资高于深圳市2016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的300%的,按照5218元的300%即15654元/月计算;工伤职工月工资低于深圳市2016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的60%的,按照5218元的60%计算。5218元/月×60%=3130.8元/月。
如用人单位为工伤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上述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赔偿待遇还包括医疗费、工伤医疗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购置费、生活护理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