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规解读 “合理”为鉴定关键

工伤保险2018-11-28李天扬老师

  毋庸讳言,近年来工伤事故后的扯皮与纠纷是劳资关系中最难处理的环节。社会与时俱进,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如何厘清新型劳资关系,让制度更加人性化?近日,长沙县人社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负责人对9月1日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解读。《规定》中合理二字为鉴定关键。

  《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解读:以前劳务派遣单位多是收点劳务派遣费,虽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并没有真正履行用人单位职责,员工出了工伤事故,多是用工单位承担了基金支付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就业补偿金等待遇,用工单位多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而新规定明确规定责任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该负责人举例,如某人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一家汽修公司工作,在上班时间内因修车受伤,其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就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

  《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解读:这一条的受惠方可以说是由用人单位转向了职员。该负责人解释,如果职员受了伤,按以往规定,主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新规定则是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为举证单位,只要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证明职员受伤不是因为工作,就要确认为工伤。

  《规定》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如果职工在因工出差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个人去会见同学、游玩导致的事故、因应酬酒精中毒甚至猝死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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