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3)

工伤保险2018-11-28王华老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第9条。

  4、备注: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

  4、备注: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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