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发放社保卡工伤职工
已发放社保卡工伤职工就医的,必须携带社保卡、《工伤证》,并按以下要求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一)工伤职工门(急)诊就医
1、工伤职工持社保卡和《工伤证》挂号,工伤医疗机构应查询工伤职工享受待遇信息,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结算挂号费用,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并出具结算单据。
2、工伤职工就医应主动出示社保卡、《工伤证》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工伤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核对人员身份信息,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核对、书写《病历手册》,违反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节严重并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给予工伤医疗机构黄牌警告,并对相关医师暂停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资格。
3、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出具结算单据。
(二)工伤职工住院就医
工伤职工住院包括普通住院、康复入院。
1、工伤职工应持社保卡和《工伤证》办理住院手续,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工伤医疗机构应查询工伤职工享受待遇信息,并在入院当日使用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因故需要撤销入院登记的,必须使用社保卡办理。
工伤职工住院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期间,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其在同一时间内门诊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结算工伤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出具费用结算单据。
3、因工伤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造成工伤职工不能持社保卡正常结算费用的,待系统恢复后,由工伤医疗机构重新为工伤职工办理费用结算。
(三)工伤职工急诊留观
工伤职工急诊留观,工伤医疗机构应为工伤职工建立留观病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结算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出具门诊收费票据和结算单据及急诊留观证明。急诊留观期间,发生诊疗、护理及床位费用且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未发社保卡或已发社保卡丢失(损坏)后,申请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