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哪些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有没有时间期限?职工入职后企业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还未到缴费时就发生工伤,怎么办?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对有争议情形该由用人单位还是员工个人承担举证责任?日前,记者就《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实施过程中职工和用人单位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
一、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算工伤
《条例》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对于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按照规定,7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有5类情形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保险登记次日保险生效
职工入职后单位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还未到缴费时就发生工伤,怎么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即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权益。这意味着,一名职工第一天上班,企业就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还没有缴费,要等到月底才缴费,假如该职工还没有到月底就发生工伤,这个时候基金都会支付工伤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