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社保卡丢失(损坏),应及时申请或补(换)社保卡;申请或补(换)社保卡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5〕152号)的规定办理。
2、门(急)诊就医,工伤职工应主动出示《工伤证》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全额支付。工伤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工伤职工出具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工伤职工支付的医疗费用按原流程办理。
3、住院就医,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证》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住院治疗,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结算工伤医疗费用与持社保卡结算流程相同。
三、工伤职工未发社保卡、急诊未持社保卡和异地就医的仍按原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