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该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工伤保险2018-11-28三水老师

案情

  李某系金湖某公司员工,2016年3月16日应聘到该公司工作,2016年3月17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致左手受伤,2016年3月31日李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赔偿款5400元,并于当日交付。2016年1月10日,李某的工伤被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2016年5月15日李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2016年6月,李某不同意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同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认定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一旦达成赔偿协议,有关赔偿问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解决。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应由赔偿权利人举证证实,人民法院不宜随意认定显失公平,从而否定协议的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订立协议时,工伤认定决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显然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窘迫或缺乏经验,订立的明显有利己方,明显不利对方的合同,属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显失公平的合同须满足:合同一方具有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没有经验;优势方利用了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双方达成的合同违反公平或者等价的原则。

  第一,劳动者在受伤后且未经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时,并不清楚其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在主张赔偿的问题上显然缺乏经验和底气,加之受到伤害后,其经济状况大多比较窘困和急迫,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了较为显著的优劣势对比。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原则,该义务系工伤认定之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采取积极行动消除其优势地位,如告知劳动者可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工伤认定和鉴定结果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则可认定其利用了优势地位。而本案中被告显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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