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符合我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一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有二门达到A+则加10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六条 我校本一批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 我校本二批次根据专业清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15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江苏省以外地区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我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