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近几年来,我校毕业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2013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分别为87.28%、92.16%和95%。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6%以上,在江苏省教育厅发布的2014年度毕业生质量报告中,学校有7项指标位列全省本科院校前十位。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我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第九条 我校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咨询网(http://zs.njm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njm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15年我校面向江苏省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400余人。面向江苏省以外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四川、山东、江西、陕西、新疆和西藏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400多人。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江苏省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在教育部和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我校2015年招生专业分为自然科学专业和人文社科专业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各专业选测科目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我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本二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