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3)

招生简章2018-10-29李一老师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本科学生学费文经管类专业每生每年17500元,工科类专业每生每年18000元。专科(高职)学生学费文、经、管类专业每生每年11600元,工科类每生每年12200元,建筑类、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280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年28000元;

  住宿费六人间每生每年1380元,四人间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党委纪委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人:张宗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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