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艺术类(美术、舞蹈)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确定;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安排在第二批A类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将按照录取进度和专业录取实际情况安排,用完即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舞蹈)、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比例。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学校将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遵循一、二专业志愿按志愿优先,三至六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该专业额满,再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第二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三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内蒙古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除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术科联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美术、 舞蹈)专业,专业录取时,在思想政治品德及体检合格、文化课与术科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对应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术科统考分相同,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