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办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办法
(一)不设专业级差,依据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的基本依据。将同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该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指:高考成绩相同的同一志愿多个考生报考同一专业时,按外语、数学、语文的顺序比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所报专业。
(三)江苏省按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再等级的原则录取,必测科目等级均须达到C级,选测科目等级要求BC级。内蒙古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四)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高考成绩相同时,按第十六条(二)的要求进行专业录取。
(五)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区、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高考成绩相同时,按第十六条(二)的要求进行专业录取
(六)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在对能够满足所报专业的各志愿考生进行录取完毕后,再对服从调剂考生依据高考成绩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因高考成绩低无法满足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七)护理学专业不录取未填报专业志愿而服从志愿调剂的男考生。
(八)我校所有专业建议外语语种为俄语、英语的考生报考,对于不限外语语种地区,非俄语、英语考生录取后,学习英语。
(九)专业录取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填报专业志愿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调剂;所填报专业志愿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且不服从调剂的,不予录取,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除特殊原因外,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按不高于当年度总计划的1%规模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或解决最低分同分考生录取。
第五章 公布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