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校学生全部住宿,住宿费每生每年3500元,独立卫生间,热水器、配有空调,上床下桌,无线网络覆盖。
○第十四条 我校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金融工程、国际商务、审计学、文化产业管理、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每生每年39800元(学费以北京市教委批复为准)。
○第十五条 学费为39800元/年的专业学生含一次公费赴加拿大名校游学机会(加拿大学习是必修环节,纳入学分,学生全部参加,学校承担费用);所有学生在校期间在国内外多次参加实习实践(其中包括赴马来西亚跨国公司带薪实习和到中注协、北注协等会计师事务所、民生银行、宁波银行等带薪实习)。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学生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和北京市奖学金、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为确保考生利益,维护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正常秩序,学校要求考生留下在录取过程中能与考生及家长直接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考生应保证所提供电话号码的真实性、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二十条 凡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第二十一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规定招收符合条件的非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于江苏考生,投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 高考成绩总分相当时,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分数高的考生,金融工程、审计学专业要求英语成绩在90分以上。
○第二十五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艺术类考生,按照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