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科技学院 院校代码:11551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2004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原中央部委属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设立)。
第三条 校址:重庆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学校占地1800余亩,建筑总面积55余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亿元,图书馆藏书126万册。学校现有教职工15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100余人,专任教师中正副教授500余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20000余人。
第七条 各专业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教委的规定标准收费,普通本科生每学年收费46256250元/人,艺术类本科生每学年收费11500元/人,每学年住宿费1000-1200元/人。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
第八条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为准;招生计划编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办学资源,质量、规模、结构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45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九条 录取规则:
1.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新生的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2.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进档考生,征集志愿时学校原则上不参加降分投档录取。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10%以内,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